一、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制定本管理制度。
1、学校为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个人,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各学院负责全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和监督。
其职责为:
1)负责每季度使用个人剂量计的收发工作;
2)负责领取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并在个人剂量档案上如实登记;
3)放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超标时,对其超标原因进行调查。
2、各学院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为30-90天,委托有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3、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理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4、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各学院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1、培训对象为从事放射工作的管理及操作人员。
2、培训内容为国家辐射安全防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防护知识。
3、从事放射工作的管理及操作人员需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使从事放射工作。
4、从事放射工作的管理及操作人员需按规定每4年参加复训一次,必须培训合格才能继续从事放射工作。
三、放射工作人员体检
从事放射工作的管理和操作人员1~2年必须参加市卫生防疫站组织的体检,检查合格才能操作使用相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