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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

作者:齐平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量: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品和腐蚀品。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生产场所、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六、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