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教[2008]531号《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重庆大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控制。专项经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及批复。建立重点实验室自主科研项目库,预算批复的课题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实行按总预算控制、分年度滚动拨款的方式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对各项目的论证、预算执行、课题研究进度等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设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进行评审、筛选;负责对项目经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和审核;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报科技处备案。
第六条 科技处将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对项目预算进行批复(科研仪器设备费由科技部批复除外),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评估;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查,建立设备购置计划数据库;按规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论证;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及课题负责人按项目进度、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一) 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 基本科研业务费,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 科研仪器设备费,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十二条 办公及印刷费是指重点实验室用于办公用品、资料印刷等发生的公共办公经费开支。
水电气燃料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水电燃料费须直接支付给水电燃料供应单位。
物业管理费是指重点实验室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按重庆市有关物业管理费办法执行。
图书资料费是指重点实验室购置相关图书、文献资料等方面的开支。
材料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在日常运行和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发票后须附清单。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组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或课题组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助研)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重点实验室、课题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
日常维修费是指重点实验室为完善科学研究环境条件,对房屋及小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支出。
高级访问学者经费是指访问期间的实验材料费、资料费、食宿费、往返的国际(或国内)旅费、市内交通费及生活津贴。来自国外的高级访问学者执行时间为至少2个月,来自国内的高级访问学者执行时间为至少3个月,可间断执行,但两年内必须执行完毕。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应按经费类别的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还须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分年度预算各支出范围之和等于相应的总预算。
(一)开放运行费最多70%用作日常开放运行经费,不低于30%用作高级学者访问基金。
日常开放运行费中的劳务费按不超过总额的10%进行预算;
高级访问学者基金每人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资助国外学者的额度不低于总经费50%;高级访问学者的生活津贴按不超过资助额度的30%据实预算。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确定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分配比例。重大项目经费不低于45%、一般项目经费不超过30%,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不低于20%。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的劳务费按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0%、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5%预算。
(三)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费预算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
第十五条 开放运行费可编制仪器设备改造和少量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则上不能编制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和研究任务外协预算,但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适量编制,其中自制设备须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 自制设备需要外协的测试加工、专用材料费等须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外协单位不得为本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企业,本办法所指关联企业是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开办或控股的企业。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计算。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召开次数、理由及依据。项目组要严格控制专家咨询会议次数和规模。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予向上调整;科研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仪器设备品名、型号购买,确因研究工作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备,须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自主课题项目批复年度预算和总预算,计财处按批复项目总预算的支出范围进行控制,执行期内(2-3年)按年度预算滚动下达拨款额度。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算有计划的用款,学校定期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对使用进度较差的,学校将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到期后项目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有权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庆大学自制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重庆大学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审计处、计财处、科技处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重点实验室及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自主课题立项审批、专项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