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项目面向全体实验室研究人员,主要围绕实验室相关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竞争前战略高技术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由重点实验室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项目,包括自主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探索项目以及预研基金、人才培育基金等,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自主研究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资助额度分别为自主探索项目10~20万元每项,面上项目10~30万元每项,重点项目80~200万元每项,预研基金、人才培育基金的额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实验室的研究重点和长远发展需求,公开征集重点项目指南,引导重点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 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 为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自主研究项目实行限项规定,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申请与承担(含参加)自主探索、面上、重点等类别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实验室初审,国内同行专家评议,教授委员会会评决定资助意见。每年度实验室向学术委员会通报自主研究课题设立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定;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重点实验室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项目资助能力;
(四) 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五) 对已申报并获准国家级项目资助的研究,原则上不再立项资助。
第十二条 同行评议是指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十三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情况,并且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
第十四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视为无效评议。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教授委员会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助建议或审定资助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议等。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实验室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等重要变动,须及时报重点实验室核准。
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包括: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重点实验室实施项目检查;审查项目的经费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重点实验室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
第二十条 在研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 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二) 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 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会同依托单位对项目的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受理有关项目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输配电装备及系统安全与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